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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型船舶往來香港、澳門進行貨物運輸備案 |
發(fā)布者: 發(fā)布時間:2014-01-16 閱讀:1617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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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許可事項名稱: 小型船舶往來香港、澳門進行貨物運輸備案。
辦理條件: 1、經(jīng)交通部或者其授權部門批準; 2、經(jīng)中國船級社或者海事主管部門檢驗并出具船舶檢驗證書; 3、經(jīng)交通主管部門頒發(fā)船舶營業(yè)運輸證和船舶國籍證書; 4、已按規(guī)定安裝海關認可的船載收發(fā)信裝置。
辦理程序: 1、材料受理。 申請人向海關遞交申請材料,海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,當場作出海關行政許可申請受理(不予受理)決定;需補正申請材料的,應自簽收申請材料后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,并于收到全部補正申請材料之日作出受理決定。 2、審查與決定。 海關按規(guī)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,并在規(guī)定時限內根據(jù)審查情況分別作出海關準予(不予)行政許可決定。對準予行政許可的,海關頒發(fā)《來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記備案證書》和《來往港澳小型船舶進出境(港)海關監(jiān)管簿》。 3、申請人到海關領取批準證書。 被準予行政許可的,由申請人到受理申請的海關領取《來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記備案證書》和《來往港澳小型船舶進出境(港)海關監(jiān)管簿》。 (注:對于辦理程序,各單位可以根據(jù)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一些細化的操作規(guī)程,并配以作業(yè)流程圖,在辦公場所公告欄內公示。)
應當提交的資料: 1、《來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記備案表》; 2、交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復印件; 3、中國船級社或者海事主管部門出具的船舶檢驗證書復印件; 4、船舶營業(yè)運輸證復印件; 5、船舶國籍證書復印件; 6、船舶船體結構圖; 7、船舶正面和可以顯示船舶名稱側面彩色照片各一式三張; 8、《來往港澳小型船舶船載收發(fā)信裝置安裝登記表》。 提交上述2、3、4、5項文件,還須同時提供原件供海關核對。
辦理時限 自出具《海關行政許可受理決定書》起5個工作日。
收費標準及依據(jù) 不收取任何費用。
辦理依據(jù): 《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》(2004年0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發(fā)布,自2004年07月01日起施行)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來往香港、澳門小型船舶及所載貨物、物品管理辦法》(2004年02月06日海關總署令第112號發(fā)布,自2004年03月15日起施行)
其他說明: 1、申請人應當?shù)奖竟局付ǖ暮jP(寫明具體名稱)辦公場所領取《來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記備案表》,按照填制要求及說明如實填寫申請書各項內容,并由申請人向海關(寫明具體名稱)遞交申請材料。 2、船舶應當安裝海關認可的船載收發(fā)信裝置,特殊情況不安裝的須經(jīng)海關同意。(注:目前,海關認可的安裝船載收發(fā)信裝置機構有:南方海岸科技服務有限公司。該公司24小時聯(lián)系電話:020—84365286、84349255。公司地址:廣州市海珠區(qū)廣州大道南敦和路189號海珠科技產(chǎn)業(yè)園敦和區(qū)1號樓7樓)
辦理部門: 三惠、機場、三門島、蛇口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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